(2015)钟法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岑娟与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岑娟。被执行人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娟与被执行人廖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某在银行有存款,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