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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岑娟与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岑娟。被执行人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娟与被执行人廖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某在银行有存款,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