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晓更与何培浩、叶爱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更,何培浩,叶爱霞,广州市世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保30号申请人罗晓更,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申请人何培浩,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叶爱霞,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广州市世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46之一B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26000334869。法定代表人何培浩。申请人罗晓更因与被申请人何培浩、叶爱霞、广州世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培浩、叶爱霞、广州市世威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翡翠绿洲31栋复式2401室住房一套、冻结被申请人何培浩、叶爱霞、广州市世威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3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