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孙明祥与梁彬、王馨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祥,梁彬,王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财保3号申请人孙明祥(身份证号码:321088197511036110),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镇东山路29号。被申请人梁彬(身份证号:540102196109053511),男,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32号信园小区4栋211室。被申请人王馨(身份证号:620102197510074321),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32号信园小区4栋211室。申请人孙明祥以被申请人梁彬、王馨借款52万元到期不还,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等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彬、王馨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32号信园小区4栋211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其存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分行账号为4340614400202668*1内的存款55万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明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彬、王馨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32号信园小区4栋211室房屋一套的产权手续。二、冻结申请人孙明祥存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分行账号为4340614400202668*1内的存款5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做出裁定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立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