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彩云、陈贤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彩云,陈贤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950号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被告:李彩云,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章村镇章村村下街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404245422。被告:陈贤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昌硕街道祥溪花园19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811123430。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云、陈贤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各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彩云、陈贤俊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人民币7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 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步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