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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杨金凤、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杨金凤,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马利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金凤,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锋,男,1975年3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金凤、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金凤、王锋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借款本金248950.33元,支付利息14548.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26元,缴纳执行费3893元,共计270117.9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杨金凤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杨金凤承诺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金凤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惠园小区15-1-601室房屋产权。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金凤、王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