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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0月3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8日在湖北省孝感市被抓获,寄押在孝感市看守所,同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请刘某(已判决)帮忙购买了900元的“冰毒”,欲与刘某、程某等人进行贩卖。因未找到买主,贩卖未果。被告人赵某遂决定请其好友来家中吸食此冰毒。后被告人赵某在网上邀约程某、刘某、何某、黄某等人到其位于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赵家冲的家中,由被告人赵某提供贩卖未果的“冰毒”,上述人员采取烫吸的方式在赵某家中将此冰毒全部吸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2、证人程某、刘某、何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赵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囯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二十日,即自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