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玉萧与李永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萧,李永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财保24号申请人张玉萧。法定代理人张二安。被申请人李永义,成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玉萧与被申请人李永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石丽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轿车)。二、查封石丽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洪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翔翔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