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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挺富、吴玉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挺富,吴玉飞,叶挺杰,叶笃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80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芬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丽慧。被告叶挺富。被告吴玉飞。被告叶挺杰。被告叶笃安。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挺富、吴玉飞、叶挺杰、叶笃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偿还责任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被告叶挺杰自愿负担(已于2016年4月12日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