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传玉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贤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玉,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贤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040号原告蔡传玉,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镇富民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167U。法定代表人:汪有济,总经理。被告张贤武,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玉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传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贤武银行存款160152.4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贤武银行存款160152.4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蔡传玉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16幢501室房屋(房产证号:肥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任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