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管有明、田凤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有明,田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城内。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管有明,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田凤英,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于2015年9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管有明无存款,且体弱多病,现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