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浩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浩。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浩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连东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浩撤回上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宜峰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第三百一十五条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