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谢某某,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延寿市人,农民,住延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国成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