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