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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张福相、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张福相,杨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4号原告刘占国。被告张福相。被告杨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张福相、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相、杨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国撤回对被告张福相、杨福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审 判 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胡加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