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张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2189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芬,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甲。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东平、蒋芬、被告张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并与他们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矛盾产生。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张某乙由原告抚养,生活费、教育费由被告承担;3、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对原告仍有感情,而且儿子处于求学的关键阶段,不希望影响到儿子。希望原告回家,双方和好,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钱某某、张某某甲于199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钱某某认为张某某甲对其进行殴打并存在婚外情等原因导致夫妻矛盾。钱某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来院涉诉。庭审中,钱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甲离婚,张某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多年,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且未能妥善沟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此外,婚生子的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