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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XX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702行初11号起诉人陈XX,男,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2016年4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XX的行政诉状,起诉人称,2016年3月14日,起诉人听到自己的责任地被钦州市钦南区XX镇XX小学侵占使用,建了幼儿园和教师宿舍,还准备建教学楼。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被起诉人钦州市XX于2006年巳违法向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XX镇XX小学颁发了钦国用(2006)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钦州市XX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钦国用(2006)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请求撤销钦国用(2006)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的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土地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撤销钦国用(2006)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行政复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广强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彭世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