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与刘智渊、肖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刘智渊,肖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住所地,保定市。被执行人:刘智渊,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肖可,男,汉族,住保定市。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与刘智渊、肖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智渊、肖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金龙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