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行审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201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XX俊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XX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2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被执行人XX俊。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城管执罚字高新(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俊于2014年9月26日擅自将其所有的陕A386**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和平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高新(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0元。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西城管执罚字高新(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XX俊负担,于执行时一并缴付本院。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博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