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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邱良英与尹道恩、黄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道恩,邱良英,黄艳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道恩,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良英,退休职工。原审被告黄艳平,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恩施中波转播台职工。上诉人尹道恩因与被上诉人邱良英、原审被告黄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