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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奚强与饶纲、沈荣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强,饶纲,沈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奚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饶纲,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沈荣翠,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饶纲所有的财产予以了查封、扣押、冻结。现经我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饶纲已与申请执行人奚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饶纲所有的财产在118468.5元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