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赖那明诉被告包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那明,包六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47号原告赖那明,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无文化。被告包六斤,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那明诉被告包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那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那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那明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