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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计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9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计平,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繁峙县人,现住。上诉人张计平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计平认为,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诸多问题,是一份虚假证据,使其损失20.5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繁峙县交警大队2014年第14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判决交警大队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张计平之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霞审 判 员  冯慧波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