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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782号吉正绪与陈玉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正绪,陈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吉正绪,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3814。被执行人陈玉雄,男,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435。原告吉正绪与被告陈玉雄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玉雄应向原告吉正绪赔偿31679.66元;陈玉雄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7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