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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双流县华阳乐购房屋中介部与杨宗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华阳乐购房屋中介部,杨宗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2572号原告双流县华阳乐购房屋中介部。经营场所:双流县华阳街道办。经营者宗玉佩,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杨宗萍,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华阳乐购房屋中介部诉被告杨宗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流县华阳乐购房屋中介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流县华阳乐购房屋中介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双流县华阳乐购房屋中介部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