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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潘代香与谭友国、金川县天诚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代香,谭友国,金川县天城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6民初61号原告潘代香,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代理人唐志富,男,1970年7月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友国,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金川县天城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金川镇龙河村广金坝。法定代表人郭永彬,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代香诉被告谭友国、金川县天城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代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代香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代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免收。审判员  胡坤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