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蒙守芝与刘益健、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守芝,刘益健,李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蒙守芝,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蒙垌村蒙垌屯人,住。被执行人刘益健,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姚平村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蒙守芝与被执行人刘益健、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益健、李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益健、李爱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爱英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圩信用社有存款,依法应当划拨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爱英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圩信用社账号90×××98的存款人民币5176.57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爱英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圩信用社账号90×××98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