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88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