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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88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