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厚话与赖树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话,赖树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71号原告李厚话,男,汉族,1945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黄德光,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赖树坤,男,汉族,1993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话诉被告赖树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厚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厚话以原诉讼漏列车主为被告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厚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厚话负担。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