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能家、沈亚威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能家,沈亚威,张青林,任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835号原告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吴家老湾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钟先军,董事长。被告沈能家。被告沈亚威。被告张青林。被告任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能家、沈亚威、张青林、任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沈能家林地使用权[证号(2011)第001431号]予以查封;二、将被告沈能家所有的位于东城文峰塔社区二组一幢1单元4楼401房屋(房产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将被告沈能家购买的位于随州市神农大道湖岸新城第10幢2单元一层101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告沈亚威、张青林所有的位于北郊花溪巷14号1幢4单元11层1103号、12层120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