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薛东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薛东梅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267号原告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小区7号楼606室。法定代表人陈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军,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依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东梅,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东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33元,减半收取10466.5元,由原告陕西开尔威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曜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