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凯歌、江凤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凯歌,江凤娟,江波,马凤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903号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辉,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凯歌。被告:江凤娟。被告:江波。被告:马凤淑。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凯歌、江凤娟江波、马凤淑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凯歌、江凤娟江波、马凤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召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