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鄄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新臣、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臣,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魏新臣,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杨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魏新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营业室有存款(账号:62×××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营业室的存款元(账号:62×××4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海 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