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善杰与李昌进、李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杰,李昌进,李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善杰。被执行人李昌进。被执行人李玉玲。本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李玉玲所有的鲁G精灵小型汽车一辆作出评估(评估价值为109318.00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出现流拍。二次拍卖流拍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的拍卖保留价87454.40元接受该车辆,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玉玲所有的鲁G精灵小型汽车一辆作价87454.40元,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善杰(身份证号码:)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李善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