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佳慧与刘彦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慧,宁夏金泰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华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彦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812号原告郭佳慧,女,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代理人曾学兵,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金泰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景育,男,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系宁夏金泰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兰州华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文东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彦周,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慧与被告宁夏金泰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华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彦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慧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佳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全部缓交),由原告郭佳慧负担。审 判 长 杨学生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兵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