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书敏与梁春来、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敏,梁春来,杨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595号原告李书敏,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2日,住内乡县。被告梁春来,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0日,住内乡县。被告杨恒,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4日,住内乡县。原告李书敏与被告梁春来、杨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书敏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