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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书敏与梁春来、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敏,梁春来,杨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595号原告李书敏,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2日,住内乡县。被告梁春来,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0日,住内乡县。被告杨恒,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4日,住内乡县。原告李书敏与被告梁春来、杨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书敏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