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小超与李根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超,李根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900号原告王小超。被告李根深。本院审理原告王小超诉被告李根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