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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小超与李根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超,李根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900号原告王小超。被告李根深。本院审理原告王小超诉被告李根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