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洁石与刘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石,刘娜,王国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454号原告李洁石。被告刘娜,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石与被告刘娜、王国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