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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洁石与刘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石,刘娜,王国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454号原告李洁石。被告刘娜,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石与被告刘娜、王国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