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423号原告盘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圩镇沙塘村十二组33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8002171122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审判员 黄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