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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金远志诉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远志,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11号原告金远志,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宏,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31号华亨大厦三层。诉讼代表人张明东,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晓菲,女,1987年8月7日出生。原告金远志与被告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远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宏、被告华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郝晓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远志诉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出具了(2013)一中民初字第1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远志与华阳公司于1988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书现已生效。2006年至2012年期间华阳公司以高管人员不能调出为由导致金远志的档案一直保存在华阳公司处,华阳公司还给金远志发放生活补助费。但华阳公司一直没有为金远志办理退休手续。金远志不服“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华阳公司为金远志办理退休手续;二、判令华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金远志要求华阳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远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锐审 判 员  姚 红人民陪审员  苏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