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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六枝特区百货大楼门口将被害人汪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一部金立牌GN9007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汪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40元。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抓获,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5)第122号关于对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并如实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