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樊文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华,樊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086号原告张素华,女,1956年7月7日出生。被告樊文波,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华与被告樊文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