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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左明星与王新军、吴林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明星,王新军,吴林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65号原告左明星。委托代理人孙思萌、侯怡,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军。被告吴林兴。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53号105室。负责人刘长东。原告左明星与被告王新军、吴林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明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左明星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明星撤回对被告王新军、吴林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明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