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邵青玉与包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青玉,包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455号原告邵青玉,女,1984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包海林,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邵青玉与包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青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青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青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青玉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斯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