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邵青玉与包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青玉,包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455号原告邵青玉,女,1984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包海林,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邵青玉与包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青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青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青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青玉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斯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