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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丙杰、王琳涵等与李永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杰,王琳涵,高吉顺,李小,李永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257号原告王丙杰,农民,系高玉艳之夫。原告王琳涵,学生,系高玉艳之子。法定代理人王丙杰,系王琳涵之父。原告高吉顺,农民,系高玉艳之父。原告李小女,农民,系高玉艳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燕宁,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负责人陆士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杰等与被李永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永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杰等撤回对被告李永欢的起诉。审判员  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