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财保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占荣诉张红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占荣,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财保118号之一申请人刘占荣,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红霞,女,汉族。申请人刘占荣与被申请人黄锁柱、张红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2016〕内0627财��11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因申请人刘占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红霞工资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红霞的工资卡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牛建庭审 判 员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