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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汉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65号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思胜,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徐汉青,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徐汉青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梦瑶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