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占永、董开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占永,董开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2行审168号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凤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苗雷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洁、王尚,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房村镇服务站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占永,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董开侠,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李占永、董开侠作出铜计征决字(2015)1130046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162032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仅履行75000元,下欠87032元拒不履行,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87032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款额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李占永、董开侠作出铜计征决字(2015)1130046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东审 判 员 王德秀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