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美华和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石狮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美华,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美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富丰商厦A栋103-104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2528-5。法定代表人施松浪,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邓美华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美华申请再审称:本案开庭前,申请人通过快递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主要内容:双方系布料交易,现货现款交易,送货单一式四份,由双方各自保管,由于申请人的疏忽,付款后未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收款凭证,提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上由于本案布料是现货现款交易,布料到货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布料款55013元,余款20000元,于2011年5月1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帐宝向被申请人转帐支付10000万元布料款;于2011年10月1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向被申请人支付10000元布料款;20000元布料款的收款人是被申请人财务人员柯丽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院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止执行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布料生意,申请人邓美华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21日、23日、25日向被申请人购买布料,交易金额为75013元,有邓美华在被申请人的《送货单》上的签名为据。邓美华和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一审判决邓美华偿还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013元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虽然邓美华主张本案开庭前,其通过快递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主要内容:双方系布料交易,现货现款交易,由于其的疏忽,付款后未要求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款凭证,提请人民法院驳回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上由于本案布料是现货现款交易,布料到货后,邓美华向被申请人交付布料款55013元,余款20000元,于2011年5月1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帐宝向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转帐支付10000万元布料款;于2011年10月1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向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布料款;20000元布料款的收款人是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柯丽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院再审等。但邓美华经一审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辨论的权利,且称其通过快递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认为双方布料交易属现货现款交易与其在申请再审时主张其通过中国农业转账还款20000元给福建省联顺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存在前后矛盾,且两者均缺乏证据证实,故邓美华申请再审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止执行一审判决,依法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邓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美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翊晶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