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119号原告张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邢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