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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魏某,男,汉族。被告娄某,女,汉族。原告魏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