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魏某,男,汉族。被告娄某,女,汉族。原告魏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仲 来源:百度搜索“”